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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农民工工资新政

【信息时间:2021/07/19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前 言



2020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正式实施。受条例影响最大的是农民工密集的建筑行业,而在这其中,建筑施工企业首当其冲。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管控,以及加强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导致施工企业一方面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一方面又面临农民工索要工资,面临着两头受堵的困难处境,那么新的条例对施工企业有多少影响呢?

笔者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方面看新条例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一是如何取得农民工工资;二是如何保管农民工工资;三是如何发放农民工工资;四是特殊情形下的责任。














一、如何取得农民工工资




新条例之前,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米下炊而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常发生。


条例首先再次强调,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要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垫资建设。


其次,对工程款的担保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可能受到限期改正、责令停工和罚款的处罚措施,可以预见工程款担保将逐步落实并得以广泛适用。


最后,建设单位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按时足额支付约定人工费用。而这一拨付周期被确定为一个月。这也就从法律上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当然,在目前的清单报价中,如何单列人工费,甚至如何从人工费中单列农民工工资都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目前的清单报价有可能受此影响而发生变化,导致人工费用未来成为单独的清单项。














二、如何保管农民工工资




条例保障了建设单位能够把钱给到施工单位,那么如何保证施工单位不挪用、滥用这部分资金呢?


条例对此也做了详细规定,首先是专用账户制度,施工单位有义务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建设单位拨款专款专用;其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这三个步骤分别保障了专款专用,欠付漏洞补充以及专用款的取向明确的问题。除此之外,法律还给专用账户增加了特殊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如何发放工资






首先,条例明确的农民工工资的工资形式应当是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发放方式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其次,要求发放单位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最后,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这一规定强化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四、特殊情形下的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这等于是将转包、分包、挂靠等情形导致的欠薪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合法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这保障了农民工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新闻转自: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作  者  介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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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光玉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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