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

自律公约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

会员诚信自律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组织自觉诚信守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抵制违法、失信、违约行为,培育从业人员诚实信用的职业文化、职业素质和职业责任,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为自愿签约人并遵守本公约,鼓励与本行业有关的非会员单位签署本公约。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统称公约签约人。
      第三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协会负责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履行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负责公约的解释。建立健全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诚信守法先进典型,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违规、违约、失信、侵权等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等事项。
                  第三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签约人的权利:
     (一) 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 列席协会对有关违规违约及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三) 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及不当行为,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 为本单位或者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申诉辩护;
     (五) 对协会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七条  签约人的义务:
     (一)守法、诚信、自觉履行公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二)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约、失信、贿赂及其他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三)协助协会对违约、失信或者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协会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息、信誉等档案;
                 第四章  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  招标人从事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核备手续,属于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十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那些具有较强实力、良好业绩和较高信誉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项。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进行暗箱操作或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设置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诱导性的内容,严禁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者分包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工作。严禁干预正常的开标评标程序,严禁引导诱导评标专家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对采用有标底招标的,不得泄露标底,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签订的合同要科学严密,不得随意改变招标内容和中标价格,严禁签订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指使、授意或者认可中标人违法转包、违规分包,严禁指定采购。
                     第五章  投标人自律守则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投标及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根据自己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信誉等实力投标,自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严禁借用资质参加投标,以假证明、假承诺、假业绩等手段欺骗招标人。严禁串标、围标、恶意投标和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投标人参与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投标必须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证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坚决抵制和杜绝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中标条件签订中标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或者违规分包。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时,应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
                第六章  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守则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投标及其它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建设,遵守招标人自律守则相关条款,并依法订立和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通过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平竞争开展代理业务,自觉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正常合同外条款或者订立阴阳合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用。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咨询两种业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为建设项目选择优秀的建设队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等行为。

                   第七章  评标专家自律守则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评标活动,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树立依法、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意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得泄露与评标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严禁影响他人或受他人影响,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情况等,分别给予下列惩处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一) 提出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或一年,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 按章程有关规定取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四) 取消会员资格,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建议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和违约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协会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争先创优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经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


主办单位: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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